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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连某某与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19号申请执行人连某某,男,汉族,旬邑县清塬乡村民。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旬邑县太村镇村民。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连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了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履行了2000元,承担了执行费50元,申请人撤回了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19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其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师爱民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范 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