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向阳村民委员会与安徽舜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向阳村民委员会,安徽舜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向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李良顺,该××主任。被执行人:安徽舜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陶德亮,该××经理。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向阳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安徽舜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安徽舜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一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雪峰审判员 胡存祥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