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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单锋与张兰玉、连云港正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锋,张兰玉,连云港正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179号原告单锋,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张兰玉,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连云港正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振兴路4-836号。法定代表人罗光辉,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单锋诉被告张兰玉、连云港正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原告在开庭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经本院通知其仍未履行交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伟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