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单锋与张兰玉、连云港正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锋,张兰玉,连云港正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179号原告单锋,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张兰玉,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连云港正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振兴路4-836号。法定代表人罗光辉,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单锋诉被告张兰玉、连云港正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原告在开庭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经本院通知其仍未履行交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伟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