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5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漆宇与邹浩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宇,邹浩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5005号原告:漆宇,男,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邹浩帆,男,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漆宇诉被告邹浩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漆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邹浩帆所有的财产在价值5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500000元限额内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漆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邹浩帆所有的财产在价值5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原告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严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