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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民初471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6民初47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甲,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朱 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廖月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