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民初471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6民初47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甲,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朱 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廖月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