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雷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刑初4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个体工商户。2015年7月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被隆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发生变动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隆尧县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桂法代理审判员 李 玫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姬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