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仲明与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仲明,杜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1民初582号原告:李仲明。被告:杜鹏。原告李仲明与被告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仲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仲明诉称,2015年12月27日,被告杜鹏借原告李仲明1万元现金,许诺俩天后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推拖不付,原告起诉。被告杜鹏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被告杜鹏借原告李仲明1万元现金,许诺俩天后归还。有借条为证,借条写明,“今日借1万元现金,俩天后归还,出借人李仲明,借款人杜鹏、辛百航。2015年12月27日”,借条上是两个人,借款是杜鹏借的,取款时辛百航经手点清后交给的杜鹏。本院认为,本案有借款条,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杜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依法适用缺席判决。借款应当偿还,对原告李仲明所诉,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仲明借款一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杜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