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韩风与李亚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风,李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韩风,男。被执行人:李亚男,男。李兰英与被执人李亚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笫0768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亚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兰英于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风应受偿69155元,未受偿69155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亚男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韩风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第076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秋灵审 判 员 陈万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