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嫩法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文钰与朱春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雯钰,朱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嫩法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朱雯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朱春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朱雯钰申请执行朱春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嫩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令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树权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万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