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6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群与梁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群,梁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125号原告:张群。被告:梁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与被告梁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群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梁红价值598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鲁C××××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张群名下鲁C××××小型轿车;二、冻结被告梁红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9850.00元,如无存款或���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晋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