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6民初426号原告罗某,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平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华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发祥、肖建英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理,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代理人刘平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8月在浙江务工相识,认识不久后同居生活。2008年10月5日生育一子李甲。2009年4月20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认识时间短,��后未建立起感情,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四年。2014年12月29日经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每月500元给付抚养费。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此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证明、婚生子李甲的户口证明,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和婚生子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2014)奉法民初字第0408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4、证人熊某某、唐某某出庭证言。证明原、被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在一起同居生活,互不履行家庭义务。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告举示的证据认证认为,对于原告举示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与本案有关联性、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结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4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8年10月5日生育一子李甲,现李甲随原告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9月起诉离婚,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奉法民初字第04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之后原、被告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罗某在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离婚的诉请后,仍然与被告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一年有余,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罗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的诉请,因婚生子李甲现随原告罗某一起生活,故按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由被告从2016年5月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李甲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和举证,是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故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行承担。为了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李甲由原告罗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某从2016年5月起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李甲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上诉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前���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唐华强人民陪审员 陈发祥人民陪审员 肖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覃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