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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四海、殷琴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四海,殷琴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905号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千禧路111-16号。法定代表人滕玉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开荣、刘路,镇江市润州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四海。被告殷琴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四海、殷琴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