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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敦甫与李富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敦甫,李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57号申请���行人李敦甫,男,生于1958年9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李富华,男,生于1971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14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敦甫申请执行李富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28415元。本案在执行中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执行款24511元后,尚余款203904元被执行人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及本案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145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李富华应付申请执行人李敦甫尚余执行款203904元及其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华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