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0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关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259号原告:邵某某。被告:关某某。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邵某某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对被告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九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