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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0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关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259号原告:邵某某。被告:关某某。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邵某某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对被告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九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