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执3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胡泽群申请执行肖勋林离婚后财产分配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泽群,肖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337-1号申请执行人胡泽群,女,汉族,1980年11月13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肖勋林,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生,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在执行胡泽群申请执行肖勋林离婚后财产分配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依法向相关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