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威与郭美庭、曹卫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威,郭美庭,曹卫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杨威,男,住沅江市。被执行人郭美庭,男,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曹卫元,女,住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威与被执行人郭美庭、曹卫元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5)资执字第371号一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3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琳审判员 伏 颖审判员 陈立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