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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冉惠芳与黄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惠芳,黄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176号原告冉惠芳,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穗芳。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红卫,女,壮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惠芳与被告黄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惠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冉惠芳负担。审 判 长  覃运伟审 判 员  覃建康人民陪审员  陈耀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