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南漳县李庙镇茅坪村村民委员会与王理祥、王小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漳县李庙镇茅坪村村民委员会,王理祥,王小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南漳县李庙镇茅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要东,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洪章,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理祥,农民。被告王小松,农民。原告南漳县李庙镇茅坪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理祥、王小松为财产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漳县李庙镇茅坪村村民委员会诉称,1995年3月30日,原告(原李庙镇将军石村)与本村三组村民王理凡签订《白果树确权协议》,将生长在原将军石村三组柿子树洼的一棵白果树确权为村集体所有,该确权协议已经原闫坪乡司法所进行了见证。2013年10月,两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白果树挖掉,卖给他人。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经原告与被告交涉,被告在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又拒绝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15年9月13日,原告申请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两被告变卖的白果树进行了价格鉴定,经鉴定,被两被告变卖的白果树价值50000元。综上,两被告擅自变卖原告集体财产,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为维护集体权益不受侵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白果树损失50000元。本院认为,因两被告变卖白果树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漳县李庙镇茅坪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之卿审 判 员 罗小明人民陪审员 吴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