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金鼎丰杂粮种植合作社诉张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来县金鼎丰杂粮种植专业合作社,张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463号原告泰来县金鼎丰杂粮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丽平,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增会,泰来县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泰来县金鼎丰杂粮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赵丽平应到庭参加诉讼,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庭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来县金鼎丰杂粮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