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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杨磊,刘翠玲申请执行界首市荣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磊,刘翠玲,界首市荣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杨磊,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翠玲,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界首市荣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磊,刘翠玲与被执行人界首市荣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界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