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正琼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至佳美食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琼,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至佳美食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324号原告:陈正琼,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至佳美食店,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崇南村第十四、十五、高地股份合作经济社商铺第*幢首层***号商铺,个���工商户营业执照号码440682601629446。经营者:黄玉英。上述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宇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正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十五天时间进行庭外和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1日,原告开始在被告处工作。同年12月9日,被告停止营业。后双方签订《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被告确认欠原告10月至12月工资4370元,并承诺在2016年1月15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2015年10月至12月工资4370元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10月至12月工资4370元,并承诺在2016年1月15日前付清。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当庭质证、辩论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采信证据,结合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原系被告员工。2015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被告同意双方于当日终止劳动关系,并确认欠原告2015年10月至12月工资4370元,承诺在2016年1月15日前付清。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之日止,上述工资尚未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43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款,理由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至佳美食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4370元予原告陈正琼。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并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