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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长江与被上诉陈国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长江,杜桂英,陈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终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长江,男,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桂英,女,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清,男,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上诉人杨长江、杜桂英因与被上诉陈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3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杨长江、杜桂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杨长江、杜桂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洁审 判 员  余林峰代理审判员  孙春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