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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鲍金祥、沈剑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水根,鲍金祥,沈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陆水根。委托代理人:俞新民、王丽蔚,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鲍金祥。原审被告:沈剑平。再审申请人陆水根因与被申请人鲍金祥、原审被告沈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5)嘉南商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陆水根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刘春审判员李美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