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郴北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前海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夏能翔与被执行人邓四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海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夏能翔,邓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前海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责人王欲谦,男,该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夏能翔,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邓四龙,男,1974年4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2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前海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夏能翔与被执行人邓四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执字第13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李文翰审判员  王常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