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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先林与廖金龙、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先林,廖金龙,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邹金林,大冶市通顺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239号原告马先林。委托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柯刚胜,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廖金龙。委托代理人孙光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光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邹金林。委托代理人吴伍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大冶市通顺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细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代表人夏学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占才礼。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公司。代表人黄应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铭,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代表人冯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慧生,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温倩,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先林与被告廖金龙、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邹金林、大冶市通顺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先林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先林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先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马先林负担。审 判 员  柯旭华人民陪审员  马 攀人民陪审员  薛争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