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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刘东与聂昌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聂昌兴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996号原告:刘东,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告:聂昌兴,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与被告聂昌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东负担。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