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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3民初27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住南充市高坪区江陵镇。委托代理人:李雄,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宇来,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生于1969年,户籍地南充市高坪区江陵镇。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6年4月20日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同居,2006年10月17日生育一子张某甲,现上小学。被告2012年9月底即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原告独自抚养张某甲至今。原告现来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张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2016年1月19日,本院法官到江陵镇堰水沟村,向何某某之父何英文进行了调查。何英文陈述:何某某是何英文的二女;何某某早年加入传销组织,害得一些亲戚遭了秧,娘家和何某某几乎断绝了关系;何某某和父母长时间没有联系了;听说张某某和何某某有一个小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某本系江陵镇堰水沟村村民,于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镇琴台寺村村民胡某某按农村风俗摆酒宴结婚,但一直未申领结婚证书。何某某与胡某某生育一子,二人并于2015年11月在本院调解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期间何某某与本镇茶盘垭村村民、已离异的张某某于2006年初开始同居,并于当年10月17日生育一子张某甲,现上小学。2012年何某某与张某某发生矛盾,何某某即离开张某某家,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何某某与原告张某某非法同居,现何某某离开张家已满三年,此同居关系应予解除。非婚生子女张某甲应随原告生活,但被告应给付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结合本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抚养费每月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张某某与何某某的同居关系;二、非婚生子张某甲随张某某生活,何某某自2016年5月至2024年10月支付张家志抚养费每月400元,此款限逐年在当年年底前给付;三、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爱民审 判 员  何宏伟人民陪审员  杨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宇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