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郑永仪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仪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3764号起诉人郑永仪,女,汉族,1978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君,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收到起诉人郑永仪诉被起诉人邱春雄执行异议纠纷的起诉状,因起诉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后其又于4月26日补充提交了相关资料。起诉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次年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双方于2006年3月复婚,同年8月生下女儿。后因二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又于2007年8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女儿的抚养问题,夫妻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了约定。直至2016年初,起诉人回家时发现门口张贴的法律文书,才知道被起诉人曾于2014年向第三人借款,并将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共同拥有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后因被起诉人欠款不还,第三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并予以执行,查封了起诉人与被起诉人所共同拥有的房屋。起诉人遂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2016年3月15日,法院作出了(2016)粤0604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起诉人的异议申请。起诉人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07年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在登记机关备案。且涉案房产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被起诉人无权抵押给他人。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人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起诉人享有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27号9座602房房产的共有权;2、判令被起诉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涉案房产抵押合同无效;3、撤销被起诉人与第三人有关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4、判令立即停止对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5、判令被起诉人立即协助起诉人办理涉案房产的共有权登记手续;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经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行异议纠纷案件。根据起诉人所提交的(2016)粤0604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可知,起诉人不服该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起诉人已于2016年4月11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复议申请,即起诉人正在该执行异议程序中行使相关的抗辩权利进行救济。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受理案件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情形,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郑永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阮惠雄审判员 吴建明审判员 彭晓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艺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