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91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许泽月、邵英俊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许泽月,邵英俊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91民初194号原告: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朱启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沈大全,系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泽月。被告:邵英俊。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叶集供销社)与许泽月、邵英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叶集供销社因许泽月、邵英俊长期占用其单位房屋而向本院(原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人民法院,现更名为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28500元。本院认为,许泽月系叶集供销社的职工,其与邵英俊系夫妻关系,叶集供销社与许泽月、邵英俊因占房引起的纠纷,属于单位内部之间的占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亚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