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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车志军与王春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志军,王春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30号原告车志军,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春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志军诉被告王春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时小强代理审判员  宋建军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