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车志军与王春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志军,王春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30号原告车志军,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春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志军诉被告王春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时小强代理审判员 宋建军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