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何帮会与杨雪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帮会,杨雪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356号原告:何帮会。被告:杨雪芹。原告何帮会为与被告杨雪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帮会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帮会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帮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何帮会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琼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