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向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韩洪臣与刘清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洪君,刘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韩洪君,男,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刘清,男,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洪君与被执行人刘清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法执字第13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丛宇审判员 李长山审判员 梁传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