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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向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韩洪臣与刘清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洪君,刘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韩洪君,男,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刘清,男,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洪君与被执行人刘清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法执字第13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丛宇审判员  李长山审判员  梁传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