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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与金某、熊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金某,熊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23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筠泉路183号。法定代表人杜刚,总经理。被告金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熊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与被告金某、熊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某、熊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1元,依法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明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