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中卫与李哲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2468号原告黄中卫。被告李哲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中卫与被告李哲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彩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