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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中卫与李哲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2468号原告黄中卫。被告李哲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中卫与被告李哲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彩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