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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升魁与吴对社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升魁,吴对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484号申请执行人王升魁,男,1961年1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对社,又名吴黑娃,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升魁与被执行人吴对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升魁2016年4月12日依据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25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7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吴对社已履行了给付义务,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253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