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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4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杨丽芳与徐荣荣、王庆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芳,徐荣荣,王庆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4702号原告杨丽芳,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柏东傲,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荣荣,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王庆毅,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芳诉被告徐荣荣、被告王庆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徐荣荣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 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