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分受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邱伟跃、张敏等与徐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伟跃,张敏,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分受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邱伟跃。申请执行人张敏。被执行人徐勇。本院在执行邱伟跃、张敏申与徐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张文华审判员 钟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