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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分受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邱伟跃、张敏等与徐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伟跃,张敏,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分受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邱伟跃。申请执行人张敏。被执行人徐勇。本院在执行邱伟跃、张敏申与徐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张文华审判员  钟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