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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勇与羊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羊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第2337号原告:李勇,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县六十户乡三宫梁村****号。被告:羊衣华,男,194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石亭九岭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曲春霞,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勇诉被告羊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文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