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辩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1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太原市新晋祠路一段4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堂,局长。委托代理人帅贝贝,该局执行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亢春香,该局执行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武进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屠明才,该公司龙湾写意项目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城执罚字(2015)第2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亢春香、帅贝贝,被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屠明才均到庭参加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因被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在森园南街承建龙湾写意13#工程,使用未经验收的起重机械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使用,罚款10万元。被执行人申辩称,其承建该项目属于北中环安置房项目,因需要定期安置回迁户,故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允许一边施工一边进行建设。该责任是甲方没有施工许可证导致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交纳罚款10万元。加处罚款10万元。三、案件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翠萍代理审判员 刘 栋代理审判员 张瑞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