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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朱信善与朱本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信善,朱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2961号申请执行人朱信善,农民。被执行人朱本华,居民。申请执行人朱信善与被执行人朱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沛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本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信善欠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朱信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3元,由被告朱本华负担412元,原告朱信善负担51元”。该判决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朱本华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朱信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朱本华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其房产、土地、车辆,均未有可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朱本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未能有效执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情形下,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执字第29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王为景执行员  侯明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