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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梁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集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被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地名“松坪墩”山场属于怀集县洽水镇新田村委会黄屋村黄某丁、黄某戊、黄沙某三兄弟共同所有的自留山。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梁某(黄某丁妻子)在未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冯某妹(黄某戊妻子)和罗某妹(黄沙某妻子)到“松坪墩”山场砍伐林木。经鉴定,地名“松坪墩”山场被采伐树种为松树和杉树,被采伐林木的林地面积为0.4公顷,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林木活立木总蓄积26.4079立方米(其中松树蓄积21.6619立方米,杉木树蓄积4.7460立方米)。2015年4月1日,被告人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量刑幅度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知道错了,自己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地名“松坪墩”山场座落于怀集县洽水镇新田村委会,该山场是黄屋村黄某丁、黄某戊、黄沙某三兄弟共同所有的自留山。2014年12月份,为了重新植树造林,在未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梁某(黄某丁妻子)组织冯某妹(黄某戊妻子)和罗某妹(黄沙某妻子)到“松坪墩”山场砍伐林木。经怀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地名“松坪墩”山场被采伐树种为松树和杉树,被采伐林木的林地面积为0.4公顷,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林木活立木总蓄积26.4079立方米,其中杉蓄积量为4.7460立方米、松蓄积量为21.6619立方米。2015年4月1日,被告人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孔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怀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鉴定意见书,自留山证、协议书,怀集县林业局林某股证明,被告人梁某到公安机关自首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梁某的新常住人口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梁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春人民陪审员  王明薇人民陪审员  禤瑞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