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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贺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31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盗窃行为,于2015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2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月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贺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后门的一出租屋一楼盗窃了一辆蓝色丹骐牌电动车(因具体型号不详,无法出具价格鉴证结论)。随后,被告人贺某骑着该电动车来到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的一电动车修理店,将该电动车卖给刘鉴鑫,获得赃款800元人民币。2015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贺某和“精明”(身份不详,在逃)经预谋实施盗窃,二人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宏发大世界商场一楼的一小吃店旁,盗窃了一辆蓝色电动车(因具体型号不详,无法出具价格鉴证结论),后将该车藏匿于石岩径贝村。当日22时许,二人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山城工业区后门1栋,由被告人贺某负责动手撬被害人李某停放在一楼楼梯间的一辆美羚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精明”负责望风。二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发现,被告人贺某当场被抓获归案,“精明”则趁机逃脱。公安机关缴获涉案电动车四辆,其中缴获的美羚牌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涉案的赃款未缴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子  文书记员 张幼双(兼)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