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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民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民终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卯某,男,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云南省会泽县人。法定代理人卯某某,女,199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居民。上诉人卯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会泽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初字第2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到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会泽分院对原告卯某进行了询问,向其主治医生对原告卯某的情况作了调查了解,原告卯某对婚姻家庭关系认识清楚,对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确,卯某某未经原告卯某同意或授权即以原告的监护人身份擅自代理原告卯某提起解除身份关系的诉讼,不是原告卯某真实意思的表示,可能对卯某产生不利后果,且原告卯某也表示不愿意离婚,故卯某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卯某某代理原告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退还卯某某。一审裁定宣判后,法定代理人卯某某不服,代理卯某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会泽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初字第236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卯某某代理原告卯某起诉的裁定内容,并改判支持上诉人及监护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裁定在监护人卯某某未在场的情况下擅自调取卯某的询问笔录并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背法定程序,且应对反复向卯某调取询问笔录致使卯某病情加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为维护上诉人卯某及监护人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代为起诉与被上诉人离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三、一审裁定未将上诉人及监护人所诉材料送达被上诉人,剥夺了被上诉人的答辩权、上诉权和最基本的(申请)回避权,庭审程序错误。本院认为,上诉人卯某因病长期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卯某住所地会泽县金钟街道金钟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其女儿卯某某担任其监护人,但基于卯某住院期间卯某某履行监护职责的状况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结合卯某某实际年龄、生活经验、就业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卯某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推定,卯某某代理卯某提起解除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可能损害上诉人卯某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退还上诉人卯某的法定代理人卯某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迟少杰审判员  张玲玲审判员  敖显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丹-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