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鄂咸安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蔡庆华与殷国荣、殷久洪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庆华,殷国荣,殷久洪,付香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鄂咸安民初字第535号原告蔡庆华,无业。委托代理人庞再月,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殷国荣,无业。被告殷久洪(曾用名殷九红),在外务工。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万锦,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系两被告亲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付香茗。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庆华诉被告殷国荣、殷久洪、付香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阮文胜审判员 周小影审判员 余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卫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