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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鄂咸安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蔡庆华与殷国荣、殷久洪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庆华,殷国荣,殷久洪,付香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鄂咸安民初字第535号原告蔡庆华,无业。委托代理人庞再月,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殷国荣,无业。被告殷久洪(曾用名殷九红),在外务工。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万锦,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系两被告亲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付香茗。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庆华诉被告殷国荣、殷久洪、付香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阮文胜审判员  周小影审判员  余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卫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