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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6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许国精与陈基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精,陈基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6民初276号原告:许国精,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被告:陈基礼,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原告许国精诉被告陈基礼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岑丽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精撤回对被告陈基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国精负担。审判员  岑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竟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