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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458号原告王某甲,出生于1963年11月16日,汉族。被告王某乙,出生于1964年11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员 虎智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董琪瑞书 记 员 李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