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2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贺新华与董跃先、马俊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新华,董跃先,马俊平,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张少迪,陈金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1号原告贺新华,农民,群众。被告董跃先,农民,群众。系晋D×××××晋D×××××挂陕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被告马俊平。系晋D×××××晋D×××××挂陕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地址长治市府后西街城区煤运大厦。系晋D×××××晋D×××××挂陕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强险、商险保险人。被告张少迪,农民。系冀E×××××长安牌小型轿车驾驶人。被告陈金生,系冀E×××××长安牌小型轿车车主。原告贺新华与被告董跃先,马俊平,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张少迪、陈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贺新华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新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新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贺新华负担。审判员 王赞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英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