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2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铭辉、江智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铭辉,江智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747号申请执行人杨铭辉,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江智诚,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智诚的银行存款、收入100986.9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颖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