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魏艳飞与朱明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艳飞,朱明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1209号原告魏艳飞,女,1983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朱明安,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艳飞诉被告朱明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艳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1104元由原告魏艳飞承担。审判员 李志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