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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商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齐海林与被告齐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海林,齐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商初字第727号原告齐海林,男,汉族。被告齐明忠,男,汉族。原告齐海林因与被告齐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明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海林诉称,2014年7月27日,齐明忠经张冠群介绍认识齐海林,因经营砖场急需给工人开工资,资金周转不开,向齐海林借款50000.00元,承诺1个月内偿还,并给齐海林出具借条。但该笔借款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齐明忠偿还借款50000.00元。被告齐明忠未答辩。齐海林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证明齐明忠向齐海林借款50000.00元。2、证人辛柏哲证实,齐明忠欠齐海林50000.00元一直没还。2014年7月份的时候,张冠群给齐海林打电话的时候,辛柏哲和齐海林在一起,知道五大连池市永丰监狱的齐明忠要向齐海林借50000.00元,后来齐海林就跟辛柏哲说去取钱给齐明忠送去。过了2、3个月,齐海林说这笔钱还没还,让辛柏哲和张冠群跟着去五大连池市永丰监狱找齐明忠要钱。张冠群开车拉着齐海林和辛柏哲去五大连池市永丰监狱要过好几次,但都没找到人。再后来就听说齐明忠找不到了,这笔钱一直没还。3、证人张冠群证实,2014年7月份的时候,张冠群通过五大连池市永丰农场的王胜认识齐明忠,齐明忠说想用50000.00元给工人开工资,用一个月,让张冠群帮忙想办法。张冠群知道齐海林手里有钱,就给齐海林打电话,问是否愿意出借,齐海林同意出借后,张冠群就让齐海林把钱准备好,在五大连池市民政局家属楼楼下的一个茶馆见面。见面后,齐海林直接给了齐明忠50000.00元现金,齐明忠给齐海林打的条,当时张冠群一直在场。后来借款到期,张冠群给齐明忠打电话,齐明忠说现在手里没有钱,过两个月还,但一直都没还。后来张冠群和齐海林、辛柏哲去五大连池市永丰监狱找过齐明忠好几次,都没找到。齐明忠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认为,齐海林提交的借条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具有客观性及关联性,故对齐海林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齐明忠经张冠群介绍认识齐海林,并向齐海林借款50000.00元,约定用款期限1个月。齐明忠给齐海林出具借条,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齐明忠向齐海林借款,有借条及证人证言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齐明忠应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明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海林借款5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保全费520.00元,由被告齐明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栾良玉审 判 员  陈真义代理审判员  邱 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包静茹 来源:百度搜索“”